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森林法修訂草案,擬以立法規范和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維護森林生態安全,推動森林生態文明建設和現代林業發展。
據悉,當前林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功能定位已發生根本性變化,迫切需要對現行森林法作出相應的修改完善,為林業改革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憲魁在會議上作說明時介紹說,草案增加“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的實際,明確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行使或者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行所有者職責;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承包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經營主體在依法取得的國有或者集體林地上發展多種形式的林業產業,保護非公有制林業經營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
為了加強林地保護,草案明確林地的概念,設定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制度,規定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量控制指標,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還完善了占用林地審核審批制度,并將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臨時使用林地制度上升為法律。
此外,草案還將實踐中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的不同,把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異化政策管理措施這一成熟可行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規定了劃定公益林的標準、劃定主體及公益林利用的要求。